2006年2月21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二版:时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租机航拍失事坠落 宁波记者起诉获赔
春兰公司一审被判赔80余万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严文渊

  本报讯  昨天上午,余姚市人民法院对广受关注的宁波电视台航拍坠机事件的民事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定原告宁波电视台记者林洪和遇难记者洪伟的4名家属分别可获赔41万余元和44万余元。
  2004年9月7日,春兰(集团)公司与宁波电视台签订飞机租赁协议,约定将EC135/B7009直升机租赁给宁波电视台进行航拍。同年9月16日15时左右,林洪、洪伟等人在执行宁波电视台航拍任务时,该飞机失事坠落,造成林洪重伤、洪伟死亡的后果。
  2005年9月,林洪和遇难记者洪伟的家属分别向余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直升机所有方春兰(集团)公司赔偿损失,两家索赔共计140余万元。
  春兰(集团)公司在审理中辩称,此案应采用过错原则来确定责任分担,其公司在本次飞机坠机事故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且原告也不能举证证明其有侵权的事实,故不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余姚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该类侵权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被告在该起事故中承担的应是过错责任。但因飞机是高速高空运行的交通工具,原告不可能举证证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而被告应举证证明自己在飞机坠机事故中没有过错,基于被告对此举证不足,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